法官表示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该份遗嘱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对于这两份遗嘱 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也未出庭作证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 、如有变更或撤销 ,可见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市民如需立遗嘱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月、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案件审理 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情况不详。主审法官根据原 、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诉讼中 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法官认为 ,
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也未出庭作证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李某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并由代书人、李某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该遗嘱无效。虽有指印 ,
综合上述情况,